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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章民初字第17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王照新与李孟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照新,李孟林,孙兆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章民初字第1769号原告王照新,男,生于1969年2月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于忠,男,生于1974年10月18日,汉族,章丘翔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李孟林,男,生于1962年10月1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孙兆殿,男,生于1962年2月1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徐林全,山东济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照新与被告、李孟林孙兆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照新诉称:2012年8月28日,被告李孟林由被告孙兆殿担保从原告处借款20万元并书具借条,但借款后,此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原告王照新与被告李孟林、孙兆殿民间借贷案于2013年7月3日在本院立案。因李孟林吸收存款众多,章丘市公安局于2013年3月4日决定对李孟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照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栗伟昭审 判 员  韩丽丽人民陪审员  景义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