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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王德文,刘桂芝不当得利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文,刘桂芝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007号原告:王德文,男,住吉林省九台市。被告:刘桂芝,女,住长春市朝阳去乐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文诉被告刘桂芝不当得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文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王德文负担。审 判 长  何其方代理审判员  丁立伟人民陪审员  宋佳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倪春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