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民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屈先学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初字第1003号原告:屈先学,男,汉族,1991年5月出生。被告:新疆丰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屈先学与被告新疆丰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履行债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先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应培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玲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