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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刑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某等人赌博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杨某某,王某某,闫某某,刘某某,高某某,高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00102号公诉机关安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汉族。2015年2月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安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安塞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安塞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又名李某,女,汉族。2015年4月19日因涉嫌赌博罪���安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经安塞县人民法院决定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安塞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女,汉族。2015年1月20日因赌博被安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同年3月23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安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5日被安塞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5月13日被安塞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7月29日经安塞县人民法院决定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安塞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2015年1月20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安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经安塞县人民法院决定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安塞县看守所。被告人闫某某,男,汉族。2015年4月20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安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经安塞县人民法院决定依法逮捕,8月5日经安塞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某,女,汉族。2015年4月19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安塞县公安局取保���审,同年7月29日经安塞县人民法院决定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安塞县看守所。被告人高某某,男,汉族。2015年4月19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安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经安塞县人民法院决定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安塞县看守所。被告人高某,男,汉族。2009年7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1年8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5年4月17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安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经安塞县人民法院决定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安塞县看守所。安塞县人民检察院以塞检公诉刑诉(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张某、杨某某、王某某、闫某某、刘某某、高某某、高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边峻新、代���检察员张元宏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张某、杨某某、王某某、闫某某、刘某某、高某某、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14年8月份到2015年1月份,被告人王某、张某、杨某某、王立花(在逃)、何小燕(在逃)、闫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高某某、高某等十人以入股的形式,以营利为目的,聚集20余人在延安市宝塔区、安塞县等地使用扑克牌以赌注为100元至500元不等的“押对对”的方式多次进行赌博。截止案发,被告人累计抽头渔利40万余元。上述犯罪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据此,被告人王某、张某、杨某某、王某某、闫某某、刘某某、高某某、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赌博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辩称,��头渔利数额为10余万元,赌注是50元至300元,其以认识到错误为由,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庭审中辩称,抽头渔利数额不是40余万元,其以认识到错误为由,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庭审辩称,抽头渔利数额不是40余万元,其以认识到错误为由,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其以认识到错误为由,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闫某某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其以认识到错误为由,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庭审中辩称,抽头渔利数额不是40余万元,其以认识到错误为由,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其以认识到错误为由,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其以认识到错误为由,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份起至2015年1月份,被告人王某、张某组织杨某某、王立花(在逃)、何小燕(在逃)、闫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高某某采用入股的方式,以营利为目的,聚集20余人在延安市宝塔区、安塞县等地使用扑克牌以赌注50元至500元不等的“押对对”方式多次进行赌博。其中王某负责找地方、组织开设赌场,张某、杨某某、王立花(在逃)、何小燕(在逃)、闫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高某某负责拉拢人赌博,并参与赌博,雇佣高某负责维护赌场秩序,每次付给高某200元至300元。截止案发,每名被告人抽头渔利数千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王某供述证明,从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他和李琴(即张某)开赌场,他负责开赌场是2014年8月份到11月份,李琴负责开赌场从2014年11月份到2015年1月份。他们先后在延安市宝塔区碾庄沟、桥沟镇柳树店村、红庄水库沟里、安塞县沿河湾半坡山村、沿河湾皮塔村、沿河湾刘塔村、楼坪乡上寺院村、楼坪乡烧房砭村、楼坪乡龚圪堵村、宝塔区枣园镇裴庄村对面山沟以上十个地方的家户进行赌博,每个地方两天,来回循环赌博,每次都有20余人。赌博的组织者还有李琴、高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王立花、何小燕、刘某某、闫老二(即闫某某),他们没有入股过任何钱,王某某买的骰子、扑克牌。股份共有九股半,他开赌场的时候占一股半,他负责找地方,组织开设赌场,其余八个人各占一股,负责拉拢人赌博,并参与赌博,闫老二入的是社会股,高某负责赌场秩序。李琴负责开赌场时,李琴占一股半,其余八个人各占一股。赌博方式是用扑克牌押对对,��们主要是以收应水钱和打中子两种方式来收钱。应水钱是庄家统输两把,交一次钱。打中子是每账赢了收10%,输了收5%。分配获利给三个司机300元、高某有时200元或300元不等、照人的鸡贩子300元、赌场所在的家户400元,剩下的他们组织人员按股分配。赌场上还有剁脑子的杭延生、大宝、二梅、金兰、田玲玲、看场子的高某,望风的鸡冠子,司机有赵强和两名姓王的年轻人,还有参加赌博的小宋、红红、燕子等人。他们每天上午10时许由组织者自行联系赌博人员,将赌博人员聚集到延安市宝塔区王家坪纪念馆处,再由雇好的三辆昌河车将赌博人员及他们送到赌博地点进行赌博,天黑的时候散场,再由司机将他们送回延安。他们共获利10几万元,他获利几千元。2、被告人张某供述证明,2014年8月份左右,他和杨某某、李静来到王某在安塞的赌博场,赌了一段时间就欠下不少钱,王某让她把股入上,要不然输下的赌债一下还不清,她就入股并一直跟场赌博。入股时共九股半,王某占一股半,她和高某某、杨某某、王某某、何小燕、刘某某、闫老二(即闫某某)、王立花八个人各占一股。2014年11月份,王某说不想带头弄赌场,让她带头把赌场开上,所以从2014年11月份开始以她的名义负责,实际老板还是王某。赌博方式是用扑克牌押对对,共四门,庄家把一门,偏家三门,偏家每门最低押50元,最高押500元。赌博场每次有10几人到20几人。她共获利3000余元。3、被告人杨某某供述证明,2014年7月份左右,王某在延安市东关第五建筑公司开赌场,她在参与赌博时王某说缺少一个股子手,问她要不要入股,她说入了,当时入股的共有九个人九股半,王某占一股半,她和高某某、李琴(即张某)、王某某、何小燕、刘某某、闫老二(即闫某某���、王立花八个人各占一股。2014年8月份左右被延安市公安局南市派出所查处一次后赌博场就散了。2014年11月份左右李琴给她打电话说开赌场,问她入股不,她说入股了,当时李琴占一股半,她和其他人各占一股,高某在赌场收保护费。她们先后在延安、安塞十余个地方循环赌博。赌场主要是以收应水钱和打中子两种方式来收钱。每场获利最少三、四千元,最多八、九千元。参与赌博的有时10几人,有时7、8人。她获利七、八千元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明,他和王某、李琴(即张某)、高某某、杨某某、何小燕、王立花、刘某某、闫老二(即闫某某)组织赌博,2014年8月底至11月份是王某领头,2014年11月份至2015年1月份是李琴领头,领头的人占一股半,其他人占一股。他们先后在延安、安塞十余个地方来回循环赌博。王某负责找赌博的地方,他负责购买赌具骰子和扑��牌。主要是通过收应水钱和打中子两种方式来收钱。高某负责看场子,每次给高某300元,他获利四、五千元。5、被告人闫某某供述证明,他和王某、李琴(即张某)、高某某、杨某某、何小燕、王立花、刘某某、闫老二(即闫某某)组织赌博,共分为九股半,王某领头时,王某占一股半,其他人占一股,李琴(即张某)领头时,李琴占一股半,其他人占一股。王某负责找地方,王某某负责购买赌具。他们主要是收应水钱和打中子两种方式来收钱。获利给司机、看场子的高某、鸡贩子、赌场所在家户支出后,剩下的他们组织人员按股份分配,他获利4000余元。6、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明,2014年8月份开始,他和王某、李琴(即张某)、高某某、杨某某、何小燕、王立花、刘某某、闫老二(即闫某某)组织赌博,共分为九股半,王某领头时,王某占一股半,其他人占一股,李琴领头时,李琴占一股半,其它人占一股。他们先后在延安、安塞的十余个地方循环赌博。每天由他们组织者自行联系赌博人员,将赌博人员聚集到延安市宝塔区王家坪纪念馆处,再由雇好的三辆昌河车将赌博人员及他们送到赌博地点进行赌博,天黑的时候散场,再由司机将他们拉回延安。高某负责赌场秩序,鸡贩子负责照警察来抓赌。每天有10几到20几人参与赌博,她也参与赌博。她获利三、四千元。7、被告人高某某供述证明,他和王某、李琴(即张某)、高某某、杨某某、何小燕、王立花、刘某某、闫老二(即闫某某)组织赌博,共九股半,领头的人占一股半,其他人占一股半。每次有20余人参与赌博。他们是用扑克牌押对对的方工赌博,共四门,庄家把一门,偏家三门,偏家每门最低押50元,最高押500元。他获利两、三千元。8、被告人高某供述证明��他是闫老二(即闫某某)介绍去看场子的,他也参与赌博,从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先后在延安、安塞等地方的家户里来回循环赌博。他们用扑克牌押对对的方式进行赌博,最低50元,最高500元。入股的人有王某、李琴(即张某)、高某某、杨某某、何小燕、王立花、刘某某、闫老二。参与赌博的有田玲玲、李静、李延红、吴向泽等。每场赌博完,组织者给他分看场子的钱,有时候收的多给他300元,收的少给他200元,他获利2000多元。9、证人李静证言证明,2014年10月份,她经常在王某的赌场押对对赌博,她还拿11000元给赌场人借贷放债“剁头子”。她先后在延安市河庄坪红庄水库沟里、安塞县沿河湾半坡山村、楼坪乡上寺院村、烧房砭村等地方参与赌博、“剁头子”。参与赌博的还有张六、李彦红、吴向泽、杨某某、薜延宁、延芳、李延莉、高某、高某某、王某、��小艳,还有的人叫不起名字。。高某是看场子的,主要负责维持赌场秩序。赌博是用扑克牌押对对,赌注最小100,最高500元。10、证人李彦红证言证明,2014年10月份左右,她听杨某某说王某组织一个赌博场“放对对”,让她去,她就和李静、杨某某去了。赌注最小100元,最大500元,参与赌博的有她和杨某某、李静、黄毛、延莉、其他人叫不起名字。她先后在王某赌博场放出去20000元,赚了3、4000元,这些钱又在赌博场上押对对输了。前面的时候是王某的场子,在被查获前一个月王某怕出事就让给李琴了,名义上是李琴,但实际上还是王某的。参与入股的有李琴、王某、高某某、何小燕、王某某、王立花、刘某某、杨某某,闫老二,每天赌完散场的时候,玩家和其他人离开以后,所有参股的人留下分钱,高某好像是看场子的也分钱,王某是一股,李琴是一股半。11、证人杭延生证言证明,李琴雇他接送赌博人员,费用是每天200元,由李琴给他结算费用。2015年1月份左右,他开始“剁脑子”,先后放债27500元,获利3300元。他们的赌博方式主要是用扑克牌押对对,赌场上放个纸盒,玩上几局后,就往纸盒里面放100元,王某他们就是这样获利的。高某在赌场主要是看场子的,管理赌博场维持秩序,望风的叫“鸡脑”(即鸡贩子)。12、证人吴向泽证言证明,从2015年1月,他开始赌博,共赌了四、五次。赌博的方式是用扑克牌押对对,共四门,庄家一门,偏家三门,每门最低100元,封顶500元,输赢都只与庄家算帐,偏家三个门三个人把门,其他人可以随意在哪个门压,庄家不固定,谁都可以当庄家,每玩三、四局抽100元,放在一个鞋盒大小的纸箱里。赌场是老王(即王某)组织的。13、证人薛延宁证言证明,2014年12月12日左右,他的��友高龙龙说让他拿5000元,高龙龙也拿5000元,去赌场挣钱“放板”(剁脑子),他就同意了。当天,他和高龙龙就到楼坪乡上寺院村王某组织的赌博场,向一个叫王立花的女人放了10000元的款,每天收300元,他先后跟了赌场7、8次,向姓王的女人收脑子钱,他获利700元。赌博的方式主要是用扑克牌押对对,赌注最低100元,最高500元。每次来赌博的人都是王某安排用昌河车接送。有一个男的或一个姓李的女的坐在赌场旁抽赌场上的钱,每玩三、四把就抽出100元。赌场每天有10几人参与赌博。14、证人刘春虎证言证明,2015年1月16日,他经朋友常树军介绍在延安解放剧院坐一辆车牌号为119的昌河车来到楼坪一户农民家中,从那天起开始赌博,赌场是老王(即王某)的。每天10点整,老王派昌河车在解放剧院接他们,天黑散场时,老王再派车把他们送到延安。他们每天有10几个人一起押对子赌博,赌注是100至500元。15、证人侯国琴证言证明,2015年1月18日,她和白彦梅来到楼坪乡上寺院村,到了后看见有20几个人在玩,她认识陆梅。赌博方式主要是用扑克牌押对对,每注最低100元,最高500元。她在田玲玲手里爬了3000元的板钱,给了田玲玲100元的红利。赌场有一个怀孕的大肚子婆姨(即何小燕)抽钱着了。16、证人王晶证言证明,2014年11月20号左右,他在延安市解放剧院跑出租,老王(即王某)问他拉人不,他说拉了,老王说包车一天300元,他就答应了。他先后去河庄坪红庄水库、高桥宋家沟、沿河湾半坡山、沿河湾后沟、楼坪上寺院、碟子沟后沟、老沟岔小百沟、楼坪烧房砭山上接送过赌博人。赌注最低100元,最高500元,他拉过王某某、王买萍、刘某某、刘金虎、吴向泽、杨某某、白彦梅、候莲莲。他的车号是陕JK59**,白色五菱昌河��,赌场共雇佣过四辆车,他共挣了9000元,实际到手的只有3000元。17、证人白兰英证言证明,她家住在楼坪乡上寺院村,2014年底,来了两个人在她家看见有麻将桌,想在她家赌博,每天给她400元,她就同意了,共来了两次,每次有时10几人,有时20几人,今天来赌博是第三次,被查处了。从她父亲身上搜出来的钱是谁的她不知道,但肯定不是她父亲的钱。18、证人苏爱证言证明,2015年1月19日17时许,她正准备做饭,突然从她家门口进来一个大肚子妇女,抱着一个纸箱,说派出所来抓赌让她躲一会,如果派出所问就说是她的女儿,那个大肚子妇女从纸箱掏出一大把钱塞在她的裤兜里,把纸箱放在火里烧了。接着来了两位民警把那名大肚子妇女带走了。她把钱全部放在她家的冰箱里,没有数是多少钱。19、证人吕延胜证言证明,他的妻子本名叫张某,小时候给姓李的��门了,所以还有一个名字叫李琴。20、证人左军证言证明,他家住楼坪乡烧房后山,从2014年11月份起,王某先后在他家耍过四次赌博,每次都是以押对对的形式赌博,每次给他400元,共给了1600元。他看见有四辆车,有时约20几人,有时10几人。21、证人苏润梅证言证明,她家住在楼坪乡龚圪堵政村马台村,2014年11月份起,一个叫老王(即王某)的赌博人给她打电话,说想在她家赌博,每天给她400元,她就同意了。老王在她家招过两次赌博,每次都有20多人,开几辆昌河车,每次都是以押对对的方式赌博,赌注最低50元,最高500元,一个叫李琴的人给了她800元。22、证人姚随喜证言证明,他家住在楼坪龚圪堵政村马台村。从2014年10月份起,一个叫老王(即王某)的人来到他家问他招赌不,每天给他400元,他就同意了。第二天老王就带着10几个人在他家赌博,共赌了两���。是以押对对的方式赌博,赌注最低50元,最高500元,老王两次给了他800元。23、证人田玲证言证明,从2014年8月份开始到2015年1月份,她先后在延安市宝塔区碾庄沟、安塞县楼坪乡上寺院两个地方赌博,每个地方两天,来回循环赌博。赌场是由王某、李琴、高某某、杨某某、王某某、何小燕、王立花、刘某某、闫老二(即闫某某)组织的。赌博方式是用扑克押对对,赌注最低50元,最高500元。扑克牌和骰子是王某某买的。2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杨某某、王立花、刘春虎、刘某某、侯国琴因参与赌博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王晶、赵强、田玲因参与赌博被罚款500元;苏润梅、姚随喜、左军因参与赌博罚款200元。25、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明,安塞县公安局依法扣押扑克牌五副、现场款19400元、扣押苏爱3600元、王某某6260元、杨某某100元、刘春虎1980元、刘某某1030元、赵强100元、王晶95元。26、银行缴款回单16张证明,扣押的现场款、搜身款、罚金、没收的取保款均已上缴。27、现场照片证明,赌博的现场情况。28、提取笔录证明,安塞县公安局民警在苏爱家中提取何小燕藏匿的现金3600元。在安塞县楼坪乡上寺院村白兰英家中提取赌资19400元,扑克牌五副。29、抓捕经过证明,2015年2月3日17时40分,延安铁路公安处延安站派出所民警在延安站广场将王某抓获。2015年3月23日,公安民警在延安市宝塔区电力局家属院将杨某某抓获。2015年4月17日,高某主动投案,2015年4月19日,张某、王某某、高某某、何小艳、刘某某主动投案,2015年4月17日,闫某某主动投案。30、受案登记表证明,2015年1月19日10时30分,群众匿名举报在安塞县楼坪乡上寺院设有赌场,有大量参赌人员,请求出警查处。同年1月19日立案,2月4日将王某等人抓获。31、户籍证明证实,王某,1964年2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624196402101539;张某,又名李琴,1977年4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602197704120627;杨某某,1968年12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81196812202662;王某某,1960年5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622196005050210;闫某某,1974年10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602197410223030;刘某某,1969年7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601196907122025;高某某,1969年6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602196906051610;高某,1988年9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60119880910093X。3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杨某某对高某某、王某、高某、张某进行辨认;李彦红对王某、高某、高某某进行辨认;何小燕对高某进行辨认;李静对王某、高某、王立花、何小燕、杨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进行辨认;王某对王立花、高某某、刘某某、王某某、何小燕、杨某某、张某进行辨认;杭延生对高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王立花、何小燕进行辨认;王某对赌博现场楼坪乡上寺院村白兰英家、楼坪乡马台村姚随喜家、楼坪乡烧房砭村左军家进行指认,指认准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杨某某、王某某、闫某某、刘某某、高某某、高某以营利为目的,累计组织20余人多次聚众赌博,累计抽头渔利数额超过50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抽头渔利数额40余万元,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对抽头渔利数额的辩解意见及质证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辩称最高赌注为300元,与同案犯供述及证人证言不符,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张某起���要的组织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闫某某、刘某某、高某某、高某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随案移交扑克牌5副,骰子13粒,属作案工具,应当依法没收。鉴于被告人张某、杨某某、王某某、闫某某、刘某某、高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高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条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15年11月3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将强制执行)。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3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将强制执行)。被告人杨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3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将强制执行)。被告人王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3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将强制执行)。被告人闫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3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将强制执行)。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3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将强制执行)。被告人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3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将强制执行)。被告人高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2015年10月13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将强制执行)。二、作案工具扑克牌5副、骰子13粒,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白永胜审 判 员  张 蕊人民陪审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郭延丽关于被告人王某等人赌博一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款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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