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闫军民与管海峰案件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125号申请执行人闫军民,男,1961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管海峰,男,1969年8月19日生,汉族,农民。第三人张幼鸣,女,1972年1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管海峰之妻)。第三人管涣新,男,1993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管海峰之子)。申请执行人依据(2014)户民初字第01374号民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92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150元、执行费130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终结协议,被执行人除已付案件款5700元外在给付申请人57418元。本案执行费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民初字第01374号民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弋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