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执字第01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范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和执字第01288号申请执行人范某,女,汉族,系葛兰素(中国)制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马某,男,汉族,系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生。申请执行人范某与被执行人马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0024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5年4月14日申请执行,我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审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符合中止执行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0024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海英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耿玉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