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1204号原告刘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刘金岭,舞阳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志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军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