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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少民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包某与曹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曹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少民初字第00063号原告包某。委托代理人姚振平,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诉被告曹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云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