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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执字第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赵吉彬与冮铁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吉彬,冮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字第00364号申请执行人赵吉彬,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大洼县赵圈河镇兴盛村。被执行人冮铁,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大洼县赵圈河镇园林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吉彬与被执行人冮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329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冮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明明审判员  陈 忠审判员  张晓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