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执字第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赵吉彬与冮铁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吉彬,冮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字第00364号申请执行人赵吉彬,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大洼县赵圈河镇兴盛村。被执行人冮铁,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大洼县赵圈河镇园林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吉彬与被执行人冮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329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冮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明明审判员 陈 忠审判员 张晓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