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汉中勉县锦泰天实商砼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管辖权异议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汉中勉县锦泰天实商砼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10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军民,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汉中勉县锦泰天实商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文,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勉县人民法院(2015)勉民初字第0081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发生争议时应向何地法院起诉,而根据民诉法规定,合同未约定管辖法院,应采取“原告就被告院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此该案应由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双方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向所管辖的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被上诉人选择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本案合同约定。因此,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新海审判员 张鸿江代理判员王建芬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任俊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