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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江民初字第001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燕萍与何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燕萍,何兰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江民初字第00168-1号原告:刘燕萍。委托代理人:邹汉武、刘青祥,系湖北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何兰芳。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受理的原告刘燕萍诉被告何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何兰芳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梁志顺人民陪审员  卢玲芳人民陪审员  周翠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蒋 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