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江民初字第001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燕萍与何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燕萍,何兰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江民初字第00168-1号原告:刘燕萍。委托代理人:邹汉武、刘青祥,系湖北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何兰芳。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受理的原告刘燕萍诉被告何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何兰芳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梁志顺人民陪审员 卢玲芳人民陪审员 周翠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蒋 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