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诉前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何朝迎诉前保全解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朝迎,周运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诉前保字第763号申请人:何朝迎,男,汉族,1953年11月生,郯城县人。被申请人:周运栋,男,汉族1962年7月生,郯城县人。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2015)郯诉前保字第763号的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交强险、商业险保单并缴纳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周运栋驾驶的系鲁D724**(挂车号:鲁D31**挂)重型半挂货车的扣押。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刘国政审判员 颜廷湘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