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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六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六民初字第267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职工,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告:宋某某,男,汉族,职工,住喀左县大城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丹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于亚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