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012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周志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志掌,谢克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1269-1号申请执行人周志掌。被执行人谢克余。申请执行人周志掌与被执行人谢克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贷纠纷一案,长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4)长民一初字第02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谢克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克余在银行存款108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杜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