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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牛卫华与刘达、刘桂琴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卫华,刘达,刘桂琴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360号原告牛卫华,农民。被告刘达,农民。被告刘桂琴,农民。本案在审理原告牛卫华与被告刘达、刘桂琴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呼金昌审判员  李红瑞陪审员  田培青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青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