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牛卫华与刘达、刘桂琴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卫华,刘达,刘桂琴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360号原告牛卫华,农民。被告刘达,农民。被告刘桂琴,农民。本案在审理原告牛卫华与被告刘达、刘桂琴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呼金昌审判员 李红瑞陪审员 田培青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青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