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海法登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尹建文与南通康海船务有限公司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尹建文,南通康海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海法登字第99号申请人:尹建文,男,汉族,1964年6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被申请人:南通康海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经济开发区永通路3号。法定代表人:黄林根,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发出(2015)沪海执字第17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或变卖“文峰6”轮,并于2015年5月15日发出公开拍卖“文峰6”轮公告。申请人尹建文以被申请人南通康海船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登记在“文峰6”轮工作期间的工资人民币48000元。本院已于2015年9月28日依法将“文峰6”轮变卖给买受人安徽海洋船务有限公司。本院经审查认为,“文峰6”轮已由本院公开变卖成交,申请人尹建文就与“文峰6”轮有关债权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并提交民事调解书等证据,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尹建文债权登记的申请。申请登记费人民币1000元,由被申请人南通康海船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柯永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子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海事法院应当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准予登记;对不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驳回申请。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申请债权登记期间的届满之日,为拍卖船舶公告最后一次发布之日起第六十日。前款所指公告为第一次拍卖时的拍卖船舶公告。第十七条海事法院受理债权登记申请后,应当在船舶被拍卖、变卖成交后,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的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