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1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刘雪梅与张长风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雪梅,张长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1154-2号申请执行人刘雪梅,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张长风,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雪梅与被执行人张长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一初字第019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冰审判员 闻 剑审判员 杨骏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游来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