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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本鑫与费贵奇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本鑫,费贵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336号申请执行人:王本鑫被执行人:费贵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执行案件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通化县人民法院(2015)通执字第336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言滨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静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