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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19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支行与董全、张芝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支行,董全,张芝文,史云玲,武占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9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支行。负责人张美勇,副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秀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支行职员。被执行人董全,农民。被执行人张芝文,农民。被执行人史云玲,农民。被执行人武占广,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支行与被执行人董全、张芝文、史云玲、武占广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67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60509.23元、诉讼费656元、执行费81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董全给付执行款1178元,缴纳执行费817元后就剩余执行款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19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振江审判员  杜志如审判员  赵长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文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