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一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马勋明与石城县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勋明,石城县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508号原告马勋明,男,1977年8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委托代理人孔令明,江西保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石城县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石城县。法定代表人黄友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勋明与被告石城县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以自愿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勋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勋明负担。审判长 温从勤审判员 黄国君审判员 陈 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春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