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刑初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佳强贩卖毒品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潼刑初字第0028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佳强,男,199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11年7月27日因交通肇事罪、盗窃罪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5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西临检刑诉字(2015)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佳强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佳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9日10时许,接特情举报,公安民警在西安市临潼区骊山街办胡王村胡王小区一民宅内,抓获租住在该处的贩毒人员被告人张佳强,当场查获疑似毒品物六十四包,现场扣押、称量、封存。自2015年4月,张佳强分别向杨某、刘某某、乔某某贩卖过毒品。经陕西省渭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渭)公(司法)鉴(理化)字(2015)618号检验鉴定报告书鉴定:白色粉末物64包,净重8.17克,所送检材检出乙酰可待因、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佳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现场称量封存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检验鉴定报告书、现场辨认笔录、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佳强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贩卖毒品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张佳强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尚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佳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5000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二个月又二十一天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又二个月;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9年7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二、毒品“海洛因”8.17克、电子称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鲁 进人民陪审员 任云峰人民陪审员 高转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吕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