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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右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额尔登达来与齐日迈拉图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额尔登达来,齐日迈拉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苏右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额尔登达来,男,36岁,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被执行人:齐日迈拉图,男,35岁,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苏右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于二0一五年三月十六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齐日迈拉图在接到通知后次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齐日迈拉图银行存款及部分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乌云巴特尔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白 玉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