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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民初字第39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通辽市进前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杨风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市进前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杨风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科民初字第3927号原告通辽市进前��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法定代表徐宏宝,经理。委托代理人石某某,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律师。被告杨风林,男,1976年出生,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委托代理人曾某某,律师。原告通辽市进前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辽市进前佳公司)诉被告杨风林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艳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通辽市进前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石某某,被告杨风林的委托代理人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通辽市进前佳公司诉称,原、被告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5年2月28日被告在受伤后长时间没有向原告说明被告受伤的情况,也没有向原告请假。被告属于自动离职,被告的行为已���在事实上解除了劳动关系。现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原、被告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杨风林辩称,原、被告间签订了《员工损害补偿协议书》,证明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经审理查明,被告杨风林于2014年12月27日到原告通辽市进前佳公司从事送货工作。2015年2月8日被告杨风林在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日住院治疗。2015年2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员工损害补偿协议书》。另查明,2015年2月8日被告杨风林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到原告公司上班,但双方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和被告出示的《员工损害补偿协议书》在卷证实。被告出示的《员工损害补偿协议书》,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经审查,上述补偿协议书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与本案相关联,能够证明被告在原告处从事送货工作及被告受伤的事实。被告出示工资卡复印件和工作证复印件因无法与原件核对,且原告不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2014年12月27日被告杨风林到原告通辽市进前佳公司从事送货工作,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2015年2月8日被告杨风林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未履行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程序,亦不存在劳动关系终止之事由,故双方劳动关系合法存在。综上,原告通辽市进前佳公司主张双方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15)12号)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通辽市进前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风林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通辽市进前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艳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