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行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游景宗与郑俊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游景宗,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郑俊仁,男,197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游景宗与被执行人郑俊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我院作出的(2013)龙民初字第592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建东审 判 员 连杭育代理审判员 林俊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全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