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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炎法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郭蕙峰、郭惠盛、郭鹤琼、吴冬秀、郭名放、谢恕英、炎陵县水口黄泥湾电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蕙峰,郭惠盛,郭鹤琼,吴冬秀,郭名放,谢恕英,炎陵县水口黄泥湾电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炎法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郭蕙峰,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郭惠盛,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郭鹤琼,女,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吴冬秀,女,195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郭名放,男,192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谢恕英,女,193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炎陵县水口黄泥湾电站。负责人郭兆林,该电站站长。申请执行人郭蕙峰、郭惠盛、郭鹤琼、吴冬秀、郭名放、谢恕英与被执行人炎陵县水口黄泥湾电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炎法民一初字第33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炎陵县水口黄泥湾电站向申请执行人郭蕙峰、郭惠盛、郭鹤琼、吴冬秀、郭名放、谢恕英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郭蕙峰、郭惠盛、郭鹤琼、吴冬秀、郭名放、谢恕英与被执行人炎陵县水口黄泥湾电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罗剑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曾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