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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鲁民初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鲁民初字第1741号原告程某某,男,195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被告刘某某,女,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审判员  其其格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木其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