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非诉行审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沭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章辉、倪磊丽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宿城非诉行审字第00248号申请人沭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沭阳县苏州路南。法定代表人刘刚,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胡超,沭阳县章集街道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被申请人章辉。被申请人倪磊丽。申请人沭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申请人章辉、倪磊丽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委员会作出的沭卫征决字0041505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经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沭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沭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沭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沭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对沭卫征决字0041505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红会代理审判员 徐二海代理审判员 丁 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邓 建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