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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4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原告解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原告解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夏民初字第774—1号原告解某某,女,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8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解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解某某负担。审判长  王春峰审判员  王娜丽审判员  王晓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文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