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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5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重庆冠界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重庆禾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冠界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重庆禾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5021号原告重庆冠界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58号17-15、17-16号,组织机构代码57718508-9。法定代表人王才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林华,重庆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禾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31号26-F#。法定代表人李威,该公司经理。原告重庆冠界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界公司)与被告重庆禾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利利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柳明光、人民陪审员刘正生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曾德宁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冠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林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禾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冠界公司诉称,2014年9月,禾诚公司多次致电冠界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才友,称其能够办理房屋抵押贷款。2014年9月5日,冠界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才友与禾诚公司员工李威和蒋婷婷协商此事,李威和蒋婷婷向王才友承诺能贷款,但要收16000元服务费,同时承诺贷不了款或者贷款达不到王才友的要求,将全额退款。冠界公司于2014年9月5日将16000元服务费支付给了蒋婷婷。2014年9月25日,冠界公司和禾诚公司补签了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冠界公司委托禾诚公司做房屋抵押贷款,若未达到冠界公司意愿,及时退款。嗣后,冠界公司按照禾诚公司的要求交付了贷款所需材料,但至今禾诚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冠界公司多次要求禾诚公司退款,禾诚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现冠界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禾诚公司退还冠界公司服务费16000元。被告禾诚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禾诚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10日,投资人(经营者)为蒋婷婷和李威,李威系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婷婷任公司监事。2014年9月5日,冠界公司向蒋婷婷支付贷款服务费16000元后,蒋婷婷向冠界公司出具了《收据》,载明:提供一年贷款服务,服务期以签订合同为准,办不下款全额退还,以此收据完善房地产金融合同。2014年9月25日,冠界公司与禾诚公司签订了《禾诚会员服务合同》,约定:冠界公司作为VIP会员,服务费用为16000元,服务年限为1年。该合同由冠界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才友签名,禾诚公司加盖了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李威签名。同时,该合同中李威用手写方式载明:冠界公司委托禾诚公司做房产抵押贷款,如未达到冠界公司意愿,及时退款。2015年4月17日,冠界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冠界公司陈述其委托禾诚公司贷款5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并按照禾诚公司的要求交付贷款所需资料,多次催促禾诚公司,但禾诚公司拖延贷款,至今未贷款成功。冠界公司要求禾诚公司退款,禾诚公司承诺会退款,但至今亦未退款。蒋婷婷收取贷款服务费16000元的行为系职务行为。上述事实,有《收据》、《禾诚会员服务合同》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冠界公司与禾诚公司签订的《禾诚会员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冠界公司在签订合同前向禾诚公司监事蒋婷婷支付16000元,禾诚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对此提出异议,现禾诚公司未到庭对冠界公司的陈述予以反驳或举示相应证据,故本院认定冠界公司通过蒋婷婷向禾诚公司支付服务费16000元,蒋婷婷的收款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从签订合同至今已满一年,冠界公司陈述禾诚公司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禾诚公司亦未对此予以抗辩,故本院认定禾诚公司未按约履行为冠界公司贷款的合同义务,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冠界公司退还服务费16000元。禾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应民事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禾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冠界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服务费16000元。如果被告重庆禾诚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500元,共计700元,由被告重庆禾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利利人民陪审员  柳明光人民陪审员  刘正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曾德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