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金海滨诉杨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海斌,杨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金海斌,男,汉族,1955年5月27日出生,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执行人杨江,男,汉族,1964年10月24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商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江履行判决义务,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龙商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伟审判员 陈志东审判员 王晓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逊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