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20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与被告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2085号原告苏某,男,1981年11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季阳,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晓芸,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某,女,1982年3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明途,江苏省圣典(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某与被告施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受理后,被告施某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被告户籍所在地在南京市秦淮区白下路***号***室。婚后,被告施某绝大多数时间居住在其本人的户籍所在地,很少住在翠岛花城柳丝苑。雨花台区郁金香路翠岛花城柳丝苑*幢***室不是被告的经常居住地。2、南京市雨花台区郁金香路翠岛花城柳丝苑*幢***室曾为原告苏某父母所有的房产,2015年5月10日,原告苏某父母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现已为他人所有。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移送至被告户籍所在地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原告苏某认可被告施某婚后经常居住在南京市秦淮区白下路***号***室,其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且位于雨花台区的翠岛花城柳丝苑*幢***室房屋为原告父母所有,现已转卖给他人,同意将本案移送至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因离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为南京市秦淮区白下路***号***室,故本案应属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施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田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