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景商初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宁县支行与张某、毛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宁县支行,张某,毛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景商初字第0045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宁县支行。诉讼代表人上官旭宾。委托代理人施展鹏。被告张某,现关押在景宁县看守所。被告毛某。原告中行景宁支行与被告张某、毛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张某、毛某偿还原告贷款4500000元及利息535169.29元(从2014年3月21日至2015年8月17日的利息为535169.29元,之后的利息、罚息按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月9日,债务人浙江景宁宏泰不锈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2014年景中银合人贷字第00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宏泰公司向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4500000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算;借款期限内的年利率为6.6%,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该利率水平上加收50%,利息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合同还就违约事项等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1月10日向宏泰公司发放了贷款,该贷款将于2015年1月8日到期。从2014年3月21日起,宏泰公司未能支付该笔贷款利息。截止2015年8月17日宏泰公司尚欠原告贷款本金4500000元,利息、罚息合计535169.29元。2014年1月9日,被告张某、毛某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2014年景中银合人保字第010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张某、毛某自愿对宏泰公司的债务提供最高本金余额7500000元的最高额连带担保责任。另查明,我院于2014年10月29日对(2014)丽景商初字第00275号案作出判决: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宁县支行与被告浙江景宁宏泰不锈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2014年景中银合人贷字第009号);二、被告浙江景宁宏泰不锈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宁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00元整并支付相应利息(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2014年6月3日的利息61050元及自2014年6月4日起的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被告浙江景宁宏泰不锈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宁县支行实现债权费用20000元;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宁县支行对被告浙江景宁宏泰不锈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景宁县鹤溪镇石牛山111号,景房他证鹤溪字第000053**号房屋他项权证下的抵押财产在上述第二、三项确定的债权额在82100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宁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由于被告浙江景宁宏泰不锈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未如期履行判决义务,原告已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丽景执民字第39号,目前,该案正在执行过程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李峰、毛美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宁县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4500000元及利息(2014年3月21日至2015年8月17日的利息为535169.29元,之后的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保证人张李峰、毛美景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浙江景宁宏泰不锈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7046元,减半收取23523元,由被告张李峰、毛美景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 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熊茜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