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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7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某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乐某某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某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乐某某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743号原告深圳市金某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某,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新化县白溪镇,系该公司法务专员。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广东圳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乐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广东广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广东广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金某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乐某某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亦针对本案提出反诉,原告深圳市金某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乐某某设备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被告深圳市乐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亦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原告深圳市金某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反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金某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乐某某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原告撤回本诉、被告撤回反诉均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金某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乐某某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准许被告深圳市乐某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深圳市金某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反诉。代理审判员  贺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姚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