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新洲执字第005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神舟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与姚武斌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神舟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姚武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新洲执字第00576-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神舟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高塘路39号8幢。法定代表人:杨林泉,董事长。被执行人:姚武斌。申请执行人浙江神舟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姚武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的(2014)衢巡商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以(2014)衢执民字第1146号委托执行函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中,经到工商、车辆、房产、户籍、银行等多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姚武斌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姚武斌下落不明,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14)衢巡商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姚武斌应继续履行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14)衢巡商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业审判员 胡卫军审判员 潘应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明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