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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沐川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陈建军申请强制执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军,谢贤芬,陈芳,陈飞,钟世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沐川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军,男,汉族,生于1965年2月2日,四川省沐川县人,住四川省沐川县。申请执行人:谢贤芬,女,汉族,生于1945年4月15日,四川省沐川县人,住四川省沐川县。申请执行人:陈芳,女,汉族,生于1989年9月25日,四川省沐川县人,住四川省沐川县。申请执行人:陈飞,男,汉族,生于1994年4月5日,四川省沐川县,住四川省沐川县。被执行人:钟世玉,女,汉族,生于1970年11月8日,四川省雷波县人,住四川省雷波县。申请执行人陈建军、谢贤芬、陈芳、陈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2)沐川民初字第3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钟世玉给付赔偿款180000.00元。我院于2015年9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钟世玉的住所地在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辖区内,我院于2015年9月23日委托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本案。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5)沐川执字第164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毅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