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民初字第22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2223号原告:丁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审判员 岳瑞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