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中民终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汉廷与耿正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汉廷,耿正忠,黄瑶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中民终字第1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汉廷,男,生于1967年12月16日,汉族。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曾洪文,四川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正忠,男,生于1973年5月13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伦全,遂宁市安居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审被告黄瑶,女,生于1971年12月7日,汉族。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曾洪文,四川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汉廷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0)船山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汉廷的委托代理人曾洪文,被上诉人耿正忠及其委托代理人谭伦全,原审被告黄瑶的委托代理人曾洪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采信错误,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一、撤销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0)船山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周歧审判员 郑艳审判员 杨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