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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行终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周斌与上海市虹口区财政局行政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斌,上海市虹口区财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沪二中行终字第3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虹口区财政局。法定代表人高庆迁。委托代理人余亮。委托代理人俞健青。上诉人周斌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5)虹行初字第8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15年3月30日,上海市虹口区财政局(以下简称“虹口财政局”)收到周斌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贵局向虹口区区土地储备中心拨付北外滩91号地块征收补偿资金的凭证,包括但不仅限于预算拨款凭证(回单)等原始凭证”。同日,虹口财政局出具收件回执。经审查,虹口财政局认定周斌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遂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虹财信公开(2015)第KBXXXXXXXX号-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提供了预算拨款凭证(回单)(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周斌不服,起诉请求确认该答复违法。原审法院认为:虹口财政局具有受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答复的法定职权,其收到周斌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并送达,符合法定程序。虹口财政局经审查,认定周斌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遂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作出答复,并如实提供信息,该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周斌认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虹口财政局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应当公开的范围,缺乏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原审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周斌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周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周斌上诉称:其申请公开的信息是财务信息,属于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原审法院判决错误,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请。被上诉人虹口财政局辩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未界定内部信息的定义,未规定预算拨款凭证属于内部管理信息。被上诉人已向上诉人邮寄提供了其申请公开的信息。被上诉人所作答复并无不当,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予以维持。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虹口财政局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的申请后,经审查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行政程序合法。上诉人周斌对申请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的特征描述是“贵局向虹口区区土地储备中心拨付北外滩91号地块征收补偿资金的凭证,包括但不仅限于预算拨款凭证(回单)等原始凭证”。被上诉人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的凭证属于公开范围,遂向上诉人作出答复,并提供预算拨款凭证(回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并无不当。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所提供的预算拨款凭证(回单)系被上诉人的财务信息,属于内部信息,不应予以公开为由,请求确认被诉答复违法,依据不足。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周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金刚代理审判员  张晓帆代理审判员  田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沈 倪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