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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7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强大应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綦江县河东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大应,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綦江县河东分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7161号原告强大应,男,194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綦江县河东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镇巨龙商业城。负责人张庆铭。本院在审理原告强大应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綦江县河东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强大应于2015年10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强大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大应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强大应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权珊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权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