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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吴加贵与牟定县东运钒钛制动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吴加贵,男,1975年5月16日生,汉族,四川省攀枝花市人。被执行人牟定县东运钒钛制动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624524-2。法定代表人叶山虎,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牟定县戌街乡碗厂村委会竹园村。申请执行人吴加贵依据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4)牟民初字第59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牟定县东运钒钛制动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被执行人牟定县东运钒钛制动鼓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吴加贵运费12445元、诉讼费28元,并应承担执行费8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牟定县东运钒钛制动鼓有限公司处于停产状态,经本院依法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牟定县东运钒钛制动鼓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款项,被执行人牟定县东运钒钛制动鼓有限公司的厂房及设备无法变现处置,申请执行人吴加贵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方案,不具备执行条件,该案暂无法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5)牟执字第13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或下落,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依职权或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毕建斌审判员  习在繁审判员  杨明跃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和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