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二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贺鹃、陈燕红等与广西木之源木业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鹃,陈燕红,谢添,张仲华,广西木之源木业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二初字第294号原告:贺鹃,女,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63-1号D段10单元10-0303号房,公民身份号码450322196602115047。原告:陈燕红,女,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东路100号东校园中区18B栋142号房,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6510240020。原告:谢添,男,1969年7月5日出生,瑶族,住南宁市西乡塘区北大南路17号,公民身份号码452332196907051819。原告:张仲华,女,1971年2月9日出生,瑶族,住南宁市青秀区青秀路18号B5栋1单元302号,公民身份号码452332197102090022。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毅,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瑜,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木之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伊岭工业集中区城南工业园(双桥平陆)。法定代表人:莫日强,该公司经理。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住所地南宁市古城路15号。代表人:陈捷,银长。委托代理人:李胜军,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贺鹃、陈燕红、谢添、张仲华与被告广西木之源木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贺鹃、陈燕红、谢添、张仲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230元,减半收取7615元,由原告贺鹃、陈燕红、谢添、张仲华负担。审 判 长 谢雄松人民陪审员 林忠善人民陪审员 吴庆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林美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