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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48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江国兵与王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国兵,王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4832号原告江国兵,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盐亭县。被告王建,男,198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国兵诉被告王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国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原告江国兵承担。审判员  王玉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雨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