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48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江国兵与王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国兵,王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4832号原告江国兵,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盐亭县。被告王建,男,198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国兵诉被告王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国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原告江国兵承担。审判员 王玉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雨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