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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吴执民字第3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彭有宝、朱培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彭有宝,朱培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吴执民字第300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被执行人:彭有宝。被执行人:朱培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湖吴康商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彭有宝所有的坐落于湖州市清丽家园9幢1101室房产及9-8号车库(含装修不含设施)[权证号:010179071,湖土国用(2008)第9-9885号],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永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伟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