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民初字第19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吴某与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1917号原告吴某。被告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景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