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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民初字第19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吴某与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1917号原告吴某。被告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景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