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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催字第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浙江中鸿数控工具有限公司、赵益富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中鸿数控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催字第0057号申请人浙江中鸿数控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工业城。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浙江中鸿数控工具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公告期内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票据票号为10300052255898xx,票据金额为10000元,出票人为江阴双马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阴江信电机材料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农业银行江阴市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中鸿数控工具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汪 雄审判员 龚丹杰审判员 李坤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