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高友珍与冯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高友珍。委托代理人隋兆岗,山东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冯磊。申请执行人高友珍与被执行人冯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李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是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给案款人民币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李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群生审 判 员 桂文全代理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乔培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