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宁波长利生活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宇隆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266号原告:宁波长利生活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劳焕颖。委托代理人:李玉新。被告:慈溪市宇隆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建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长利生活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宇隆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长利生活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长利生活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张 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罗少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