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民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750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5年1月2日出生,住栾川县。被告贾某某,男,汉族,1981年2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鲁方黎审 判 员 杨京府人民陪审员 史志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冰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