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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汤执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国峰与臧麦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车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峰,臧麦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汤执字第428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峰,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五里村415号。被执行人臧麦庆,成年,汉族,农民,住汤阴县伏道镇西官庄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汤民一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臧麦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臧麦庆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臧麦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臧麦庆名下有车牌号豫E879**五菱牌灰色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臧麦庆名下车牌号豫E879**五菱牌灰色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贺建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