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赵红武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肖某,赵红武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浙杭刑初字第13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系被害人陈某乙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系被害人陈某乙之母。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俞云鹏,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人赵红武。2012年8月10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500元;2014年3月11日因嫖娼被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陈益娟。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杭检刑诉(2015)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红武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明霞、代理检察员魏婧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肖某及其诉讼代理人俞云鹏,被告人赵红武及其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陈益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案发前,徐某甲因犯介绍卖淫罪被判刑,徐认为系被告人赵红武举报而怀恨在心。2015年4月27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赵红武与同事在浅水湾城市花园附近一饭店吃晚饭时遇到徐某甲,遂上前邀请徐,但遭徐辱骂,随后二人发生争执。其间,徐某甲喊来正在附近的蔡某和被害人陈某乙(男,殁年18周岁),并扇赵红武耳光。经赵红武的同事劝解,赵独自离开至浅水湾小区12幢楼下。稍后,徐某甲、蔡某和陈某乙分骑两辆摩托车经过,徐见到赵红武后,二人再次发生争执。徐数次扇赵耳光,陈某乙亦上前推搡赵,恼怒的赵红武随即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数次向前捅刺并刺中陈某乙的胸部一刀,陈某乙、徐某甲、蔡某见状逃跑,赵红武持刀追赶。陈某乙在逃跑途中因伤倒地不起,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陈某乙系胸部遭锐器刺戳致心脏破裂,心包填塞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赵红武在他人陪同下至拱墅区公安分局米市巷派出所投案。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徐某甲等人的证言,尸体检验报告、DNA鉴定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折叠刀,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物证、书证以及被告人赵红武的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赵红武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肖某诉称,因被告人赵红武的故意杀人行为致其子陈某乙死亡,已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诉请判赔死亡赔偿金387460元、丧葬费24072元,并提交了二原告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等证据。被告人赵红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解其主观上无杀人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赵红武表示愿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但无个人财产可供赔偿。其辩护人认为:(1)赵红武主观上无杀人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较为恰当;(2)被害人有过错,应减轻对赵红武的处罚;(3)被告人赵红武有自首情节,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请求对被告人赵红武判处有期徒刑。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其代理人认为被害人有过错,故应减轻被告人赵红武的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被告人赵红武经徐某甲介绍在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假日之星酒店房间嫖娼。事后,徐某甲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于同年12月以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满释放后,徐某甲认为系被告人赵红武举报而怀恨在心。2015年4月27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赵红武与同事在杭州市拱墅区浅水湾城市花园附近一饭店吃晚饭时遇到徐某甲,遂邀请徐吃饭,但遭徐辱骂,二人发生争执。徐某甲电话纠集正在附近酒店散发色情小广告的被害人陈某乙(男,殁年18周岁)和蔡某赶至现场,徐某甲打了赵红武一耳光。后经赵红武的同事劝解,赵独自离开,行走至浅水湾城市花园12幢楼下并在此等候徐某甲。18时许,徐某甲、被害人陈某乙及蔡某分骑两辆摩托车经过,徐某甲见到被告人赵红武后,二人再次发生争执。徐某甲又打了被告人赵红武数个耳光,被害人陈某乙亦上前推搡、脚踢赵红武,赵红武的一位同事在场劝阻,恼怒的赵红武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被害人陈某乙及徐某甲、蔡某捅刺,刺中陈某乙胸部一刀,陈某乙、徐某甲、蔡某见状逃跑,赵红武持刀追赶。被害人陈某乙在逃跑途中倒地不起,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乙系胸部遭锐器刺戳致心脏破裂,心包填塞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赵红武在他人陪同下到拱墅区公安分局米市巷派出所投案。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肖某因儿子陈某乙被害死亡,已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出举的下列证据证实:1.110接处警单,证明2015年4月27日18时06分21秒,一男子使用号码为155××××6427的手机拨打110电话报警,称在湖墅南路373号有3人打架,一人被捅伤。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2015年4月27日18时30分至22时,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依法指派民警对位于拱墅区浅水湾城市花园12幢楼下西侧过道的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并提取了相关检材。现场为一条南北走向的小区道路,路宽5米。道路南端与余塘巷相交,北端为一三岔路口,路口往北为里万物桥,往东为浅水湾城市花园12幢1单元门口,路口东南角处有一间厕所,浅水湾城市花园12幢位于道路的东侧旁,12幢的南侧为一个球场;东西走向的徐公巷位于道路的西侧旁,在徐公巷的南侧为徐公巷7号楼房。经现场勘察,发现徐公巷7号1单元103室东门口的路边停着一辆黑色福特福克斯轿车,车牌号为浙A×××××,车头朝南,车子左后轮上方离地1米的车身上有一处擦拭状血迹(2号血迹,棉签提取);在轿车的驾驶室门外面有一处血泊(1号血迹,棉签提取),血泊东西向长60厘米,南北向长40厘米;血泊往北3.2米处的地面有一处滴落状血迹(3号血迹,棉签提取);滴落状血迹往北2.7米,西距路边2米的地面有一处血迹(4号血迹,棉签提取),血迹东西向长65厘米,南北向长80厘米。经当庭向被告人赵红武出示现场勘验检查照片,赵红武确认无异。3.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明死者胸部一处创口,前纵隔大片血肿,心脏破裂,心包膨隆,心包腔内见积血伴血凝块,量约220mL,结合双肺淤血水肿表现,分析认为陈某乙心脏破裂,心包填塞死亡。根据死者胸部创口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角一钝一锐,创腔内未见组织间桥,分析认为符合单刃锐器刺戳形成。故认定死者陈某乙系胸部遭单刃锐器刺戳致心脏破裂、心包填塞死亡。4.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折叠刀一把,证明2015年4月27日赵红武上交给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米市巷派出所一把折叠刀。经当庭向被告人赵红武出示,赵红武确认该折叠刀就是其使用的作案工具。5.杭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DNA鉴定书,DNA、口腔拭子采集记录及情况说明,证明送检的案发现场1号至4号血迹拭子均检出人血成分,检出的DNA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及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均为死者陈某乙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送检的刀柄拭子、赵红武左、右手指甲拭子检出的DNA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及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均为赵红武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送检的刀刃拭子检出人血成分,检出混合DNA分型,可以由陈某乙和赵红武的DNA分型混合形成。在排除同卵多胞胎、近亲及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不排除死者陈某乙是肖某和陈某甲的生物学之子。6.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证明2015年4月27日,拱墅区公安分局从杭州近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浅水湾城市花园物业服务中心调取相关监控一份。监控视频显示2015年4月27日18时3分许,穿深色长袖男子(即被告人赵红武)站在浅水湾城市花园小区12幢单元门口,4分许,穿灰色长袖男子(即徐某甲)骑摩托车从浅水湾小区北门进入小区,赵红武指着徐某甲,徐遂停车走向赵,随后骑车进入小区的蔡某(穿黑色短袖)、陈某乙(穿白色短袖衬衣)亦停车,与徐某甲一同走向赵红武。18时5分27秒至45秒间,徐某甲右手掌掴赵,赵后退,随后,徐某甲、陈某乙、蔡某走向赵红武,赵后退,徐连续掌掴赵,陈亦上前推搡赵,左脚踢赵,一名保安在中间劝架,赵红武突然从裤袋内拿出折叠刀,朝前捅刺数下,徐、陈、蔡三人逃跑,赵在后面追赶。18时5分45秒至49秒间,徐某甲、陈某乙朝同一方向逃跑,蔡某朝另一方向逃跑,赵红武紧追在徐某甲、陈某乙后面,陈某乙左手捂着左胸等事实。该监控视频还证明赵红武与徐某甲首次发生争执的具体情况。7.证人徐某甲的证言,证明其平时在酒店发放色情小卡片,帮助嫖客招嫖。2014年3月其被公安机关抓获,认为系被赵红武举报。刑满释放后,其和蔡某、陈某乙一起发放色情小卡片。2015年4月27日18时许,其和陈某乙、蔡某沿文一路上的酒店发放色情小卡片。吃过晚饭后,其一人来到一家香烟店买烟,陈某乙、蔡某则继续到附近酒店发色情小卡片。其买到香烟后坐在摩托车上抽烟,赵红武走过来与其搭讪,还叫其与他喝酒,其看到赵红武很生气,骂了他,赵红武说不关他的事。随后,赵红武的两个朋友从饭店出来劝和,其打电话给陈某乙,叫他和蔡某回来。陈某乙和蔡某来到其身边后,其打了赵红武一耳光,赵红武的朋友劝赵回去,赵红武就独自离开。不久,其和陈某乙、蔡某分骑两辆摩托车经过浅水湾城市花园小区道路,其看到赵红武站在小区单元门附近的厕所拐角。赵红武瞪着眼骂其,其就停下摩托车走过去与赵红武对骂,二人又起争执,陈某乙和蔡某也站在其身边。其看见赵红武从裤子口袋里掏出一把折叠刀,但没有打开又放回口袋。一位保安走过来劝解,但赵红武骂骂咧咧,其就打了他一耳光。这时赵红武又拿出刀子,还说:“我捅死你”,随即持刀朝其捅刺,其转身就跑,跑了十多米后,陈某乙说他被捅了,他就向后跑,赵红武继续追赶其。其跑到湖墅南路就打电话报警,报警电话号码是155××××6427等事实。8.证人蔡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4月27日18时许,其和徐某甲、陈某乙在浅水湾小区附近的一家快餐店吃晚饭。饭后,其和陈某乙到附近的一家布丁酒店发放色情小卡片,徐某甲在门口等。中途,陈某乙叫其不要发了,和他下楼,下楼后发现徐某甲在酒店边上一家小饭店门口和一男子(经照片辨认确定系被告人赵红武)吵架,边上还有两名男子在劝架。徐某甲骂了赵红武几句,赵红武离开了现场往浅水湾小区走。其和徐某甲、陈某乙三人分骑两辆摩托车途经浅水湾小区,打算去其他酒店发小卡片。在小区里,赵红武先骂徐某甲,徐某甲就和赵红武对骂,徐某甲冲上去用右手甩赵红武头部,但被赵躲开。赵红武从裤袋里拿了一把刀朝徐某甲挥了过去,然后又马上把拿刀的手伸回去,还对徐某甲说:“信不信捅死你”。徐某甲就说:“你捅啊,你捅啊”,赵红武直接拿着刀朝着其和徐某甲、陈某乙三人捅过来,其三人分头跑,赵红武在后面追。后来其知道赵红武拿刀捅了陈某乙等事实。9.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27日18时10分许,其到浅水湾城市花园12幢准备和赵红武交接班,走到12幢楼下时看到赵红武被三名男子围着。其问赵红武怎么还不去接班,赵红武说:“他们不让我去,要打架弄死我。”其中穿灰色衣服的男子就说:“我什么时候说过这样的话了?”该男子就打了赵红武一巴掌,其立即将打人的男子拉开。另外两名男子就围上去,其中穿白色衣服男子冲上去踢了赵红武一下。突然,其看到赵红武手上拿着东西,朝穿白色衣服男子胸口捅了过去,三名男子就逃跑,赵红武在后面追。穿白色衣服男子跑到球场附近就倒在了地上,其看到他衣服上都是血。随后,赵红武停止追赶,其当时站在赵红武身边,就叫他去自首,赵红武说他愿意去自首,同时一位自称是特警的男子上来抓住赵的一只手。这样,其和该自称是特警的男子陪赵红武去派出所自首,刚开始该男子抓住赵红武的一只手,其用手搭在赵红武肩上,将赵夹在中间,走出小区后,赵红武说他不会跑的,其二人都松开手,三人一起走到米市巷派出所等事实。10.证人徐某乙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27日18时许,其在浅水湾城市花园小区内散步,看到一名男子追两名男子,边追边喊“我要弄死你们”。该两名男子跑近时,其听到其中一人说:“我被他捅了,我们回去找他”,其还看到他一只手捂着靠近心脏的位置。该两名男子就返回去找追他们的男子,跑到徐公巷附近时,其中一名男子摔倒在地上,胸口全是血。在后面追的男子拿出刀子想要捅另外一名男子,结果他跑掉了,持刀男子还想去弄倒地男子。其上前对他说人已经死了,结果对方以为其和他们是一伙的,要来捅其。其担心他去捅别人,就引他来追自己,追了一段路,该男子就停下来,并把刀放进了裤袋。这时,边上一位穿保安制服的人和他说话,其见他情绪稍微稳定,就上前表明身份,让他赶紧到派出所自首,旁边的保安也劝他自首。当时,其考虑该男子口袋里有刀,就抓住了他的左手和一个保安陪同该名男子走路去派出所投案,走到小区大门外其就松开手了。整个过程中,该名男子无反抗行为,也无逃跑意图等事实。11.证人卞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4月27日18时10分许,其在浅水湾小区散步,走到12幢一楼大门边碰到一名小区保安(经照片辨认确定系被告人赵红武),其问他干什么,他说等个人。随后,其看到两辆摩托车骑过来停在赵红武旁边,从摩托车上下来三名男子,直接走向赵红武,其中一位戴项链的男子(经照片辨认确定系徐某甲)对赵红武说:“我10个月的事情怎么办?”赵红武说:“和我没有关系的。”徐某甲就打了赵红武两巴掌,赵红武就说:“你再打我,我就要发火了。”这时其他两名男子也上去打了赵红武巴掌。这时,其听到赵红武说:“老子今天弄死你们”,随后做了个向前冲的动作,该三名男子退后几步。赵红武再冲上去,该三名男子就跑了,赵红武在后面追。随后,其看到一名男子倒在汽车旁边。不久,住在浅水湾小区的一位女医生解开倒地男子的衣服,其看到该男子前胸心窝处有个刀伤,血不停地流出来,女医生帮他按住伤口并进行人工呼吸。在这期间,赵红武去追徐某甲,后来赵红武又回来了,还想打倒在地上的男子,边上的人就拉住他。其对赵红武说你已经闯大祸了,并劝他投案自首,旁边的人也劝他投案自首。后来赵红武就和浅水湾小区的另一个保安及一个路人一起去派出所等事实。12.证人韩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4月27日17时许,其和赵红武、赵某一起到清水湾巷的弄堂饭店吃饭,刚上菜时赵红武看见熟人了,就走出去跟对方打招呼。过了几十秒钟,其听见外面有吵架声,就和赵某走出饭店,看见赵红武和一个骑摩托车的男子(经照片辨认确定系徐某甲)在吵架,其上前将二人拉开。这时,徐某甲打电话叫人,一会儿从旁边的布丁酒店走过来两位年轻人,他们和徐某甲一起围住赵红武。徐某甲骂赵红武,言语很难听,大概意思是徐某甲认为赵红武害他坐牢。骂过以后徐某甲打了赵红武一个耳光,打的不是很重,其他两名男子没有动手打。之后其和赵某就把他们拉开,赵红武自己回浅水湾小区。徐某甲还继续骂赵红武,其就劝他不要再骂了,徐某甲就和他的两个朋友骑两辆摩托车朝浅水湾小区方向去了。其和赵某都打电话给赵红武叫他回来吃饭,但赵红武没接电话,其吃好饭回去,就听说赵红武出事了等事实。在案另有证人赵某的证言印证上述内容。13.证人郭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4月27日18时许,其在浅水湾城市花园12幢2楼保安宿舍的阳台吃晚饭,看到楼下好多人朝一个方向走,感觉有人打架,就走下楼。在12幢边上,其看到一个穿白色上衣的男子(经照片辨认确定系被害人陈某乙)仰某躺在地上,其就打了110和120电话。然后其看到赵红武在边上跑,还喊“我弄死你”,其想可能是赵红武将对方弄伤的,就拦住他,问他是不是打架了,赵红武说是的。其让赵红武去自首,赵红武说他愿意去自首。其看到吴某在旁边,就让吴陪同赵红武去自首,这时候走过来一名男子,自称是特警,其就让吴某和该名特警一起陪赵红武去自首。赵红武是愿意去自首的,没有反抗等事实。14.证人高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27日18时许,其看到一名男子躺在地上,就解开他的衣服对他进行施救,发现他胸骨下段有一处大约3厘米的刀伤,看上去像是水果刀造成的。抢救过程中其未触及动脉搏动,其对该男子实施心脏按压,后救护车将他送到医院等事实。15.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其接到120急救中心的指令即到浅水湾城市花园实施急救,看见一名上身穿白色短袖衬衫的年轻男子仰某躺在地上,一名医护人员正在给伤者做心肺复苏,当时伤者已经没有心跳呼吸,后被送往医院抢救等事实。16.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其是开休闲店的,徐某甲是在宾馆发小卡片介绍卖淫的。2015年4月27日18时9分许,其接到徐某甲的电话,他说他的“小弟”被人捅了,让其马上过去。其骑电动车赶到浅水湾小区,看见一名年轻男子仰某躺在地上,徐某甲说是之前举报他的人捅伤该年轻男子等事实。17.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明陈某乙是其儿子,2014年2月左右,陈某乙到杭州打工等事实。18.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2015年4月30日陈刚提交给米市巷派出所一份陈某乙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日期为同年4月27日。19.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4年12月15日,徐某甲因介绍卖淫女给赵红武等人,以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3月11日,被告人赵红武因嫖娼被行政拘留三日。2012年8月10日,赵红武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500元。20.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4月27日18时12分许,赵红武在他人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2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赵红武及被害人陈某乙的基本身份。22.被告人赵红武的供述和辨认笔录在案,供认其与徐某甲两次发生争执的情况、被徐某甲、陈某乙及蔡某殴打的情况和其持刀捅刺、追赶徐某甲、陈某乙及蔡某的情况。所供与上述证据证明的内容相符。2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户口本、身份证,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体适格。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无疑,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红武因琐事纠纷持刀捅刺他人胸部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赵红武及其辩护人针对指控罪名所提异议,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红武持尖刀捅刺他人胸部,刺中后还持刀追赶且声称要弄死对方,故足以确认赵红武具有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应依法追究其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红武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辩解与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赵红武在行凶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该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害人方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害人陈某乙及徐某甲、蔡某等人无故挑衅并殴打赵红武,致赵红武恼怒而拔刀行凶,故被害人方有明显过错,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该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赵红武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肖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原告人所提丧葬费等合法合理诉请予以支持。被害人存在过错,依法可酌情减轻被告人赵红武的赔偿责任,被告人赵红武的诉讼代理人所提相关意见予以采纳。具体赔偿数额由本院依法视情确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红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赵红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肖某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0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宏水代理审判员 沈 励人民陪审员 朱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XX飞 微信公众号“”